关于第14346168号“ENDO远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04号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8日对第14346168号“ENDO远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13296737号“远藤ENDO”商标、第13296739号“ENDO KOGYO CO.,LTD”商标、第13296740号“远藤工业株式会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使用了与申请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远藤工业株式会社”、“ENDO KOGYO CO.,LTD”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远藤”、“ENDO”为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申请人早在1994年即开始在中国大陆长期、持续、广泛地使用上述商标,并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四、被申请人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是经销申请人“ENDO”商标所使用商品的代理人,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申请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争议商标。五、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及正当理由,其大规模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该行为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的“傍名牌”、“搭便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进而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及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2、申请人公司信息、官方网站及介绍手册等资料;
3、申请人企业字号及商标“远藤”、“ENDO”的使用及宣传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远藤”、“ENDO”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及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