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393582号“匯邦WINPOUN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0997号
申请人因第18393582号“匯邦WINPO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33141号“汇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7月8日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9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独任审查员:贾玉竹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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