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70569号“The Original
MASON CASH Est.England 180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98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70569号“The Original MASON CASH Est.England 180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177221号“MASON C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恳请合并审理并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无效宣告受理回执。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数字“The Original MASON CASH Est.England 1800”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MASON CASH”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用具、玻璃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用器皿、饮用器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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