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499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7号
申请人因第19849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显著性,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20255号图形商标、第17329471号“GUOJJ.COM及图”商标、第16543128号“西邸及图”商标、第571021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图形构图要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经使用已具有较多的客户群体,如被驳回,将产生不良影响。各个引证商标已经共存,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光盘一张,内含有关申请人的报道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百度百科搜索“诸葛找房”资料、相关合同及发票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四以及引证商标二、三中的图形部分均表现为卡通房子造型,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并未体现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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