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09730号“FITZ AND FLOY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6 17: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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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09730号“FITZ AND FLOY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80号
申请人因第20009730号“FITZ AND FLOY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531274号“FITZ AND FLO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已被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263986号“北驰 BAE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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