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32851号“佳肴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6 17: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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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32851号“佳肴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48号
申请人因第20032851号“佳肴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区分服务来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84544号“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已经具有大量客户群体,如被驳回,将产生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信息资料、相关案件行政判决书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所占比例较大、视觉冲击较强的“佳肴”二字,其与引证商标整体呼叫、外观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申请商标用作商标使用,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使用于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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