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10065号“JLY JINLIY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85号
申请人因第20310065号“JLY JINLIY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基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811498号“金利洋”商标,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51968号“九龙源 JLY”商标、第13166768号“杰莱雅 JL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显著部分、构成内容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消费者喜爱。两件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说明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名下其他商标信息资料、产品图片、官网资料、申请人荣誉资料、采购合同及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通常也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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