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154208号“木子宝格丽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60号
申请人因第20154208号“木子宝格丽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811210号“BVLGARI;宝格丽”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519号“宝格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木子宝格丽纳”,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宝格丽”,且整体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鞋、手套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