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80048号“环太集团HUANTAI 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081号
申请人因第20080048号“环太集团HUANTAI 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4581338号“环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的企业法人为同一自然人,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声明,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声明、申请人公司的相关介绍及工作用品、宣传资料、申请人官网及报纸图片、微信公众号图片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书,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故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刘聪
苑雪梅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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