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22720号“达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85号
申请人因第19122720号“达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29142号“大达网”商标、第17776093号“达 ONE”商标、第17100174号“阿云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主营网站的互联网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撤销决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二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达网”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认读文字“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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