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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11229号“OAS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5 14:42:27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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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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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11229号“OAS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07号

   

  

申请人:桑布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11229号“OAS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删除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37844号“绿洲数字文化广场”商标、第12757822号“OASIS GAMES”商标、第12810313号“沃尔视 OASIS”商标、国际注册第1168106号“OASI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冲突的“用于为电子阅读器传播和展示文本、图像和声音传送的计算机软件;电池充电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电话机套;照相器材架;自拍杆(手持单脚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二、申请人已委派其中国关联公司对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36970号“Oas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现引证商标二状态不明。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二撤三裁定下达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撤三材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不予撤销,其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删除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相冲突的“用于为电子阅读器传播和展示文本、图像和声音传送的计算机软件;电池充电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便携式计算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电话机套;照相器材架;自拍杆(手持单脚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委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委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OASIS”与引证商标二“Oasis”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阅读器;电子图书阅读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音频视频收音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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