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22508号“玥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5 14: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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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22508号“玥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96号
申请人因第20822508号“玥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695018号“月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玥缘”与引证商标“月缘”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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