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02984号“一米餐饮 One met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596号
申请人因第20802984号“一米餐饮 One me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025273号“一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其不应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685474号“一米餐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使用期限届满未续展现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属于相同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一米”,两者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饭店;餐馆;备办宴席;自助餐厅;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婷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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