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86476号“爱车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930号
申请人因第20886476号“爱车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81911号“185爱车”商标、第15980275号“爱车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多件含有“爱车”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商标网举证商标信息查询结果;2、相关商标注册信息;3、申请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截图;4、申请商标使用证据;5、申请人i车店软件的网站首页截图以及“爱车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6、申请人与合肥柒捌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服务合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爱车”,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