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29455号“鮮ぅまぃ鮨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3 13: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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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29455号“鮮ぅまぃ鮨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74号
申请人因第20929455号“鮮ぅまぃ鮨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第4490439号“鮨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其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第5510589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803902号“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48129号“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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