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99475号“MEN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85号
申请人因第20399475号“MEN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2348499号“MEN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866145号“MENG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自申请人设计以来就开始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MENEN”与引证商标一“MENENG”、引证商标二“MENGEN”在字母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稳压电源;电器联接器”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线连接物;计量仪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以上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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