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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12420号“PARAG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3 13:38:41    0670网络整理    2515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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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12420号“PARAG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11号

   

  

申请人:北京富辰财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5512420号“PARAG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28394号“PA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且正与该商标的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商标局引证的第13922393号“PARAGON”商标、第11728428号“PARAGON”商标、第11491160号“PA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处于驳回复审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人正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18996号“PA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已初步审定,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三驳回复审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其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印刷电路板;集成电路;光学器械和仪器;绘图机;照相制版用屏;感光板盒(照相);电子元件生产用计算机软件;光学字符识别器;集成电路用晶片”商品上已获准注册,故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共存协议有关的证据。
  我委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路线和行程优化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用于控制标记、嵌套、切割、钻孔并且在纺织品、纤维和纤维织物上刻凹痕机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ARAGON”与引证商标二“PARAGON”、引证商标三“PARAGON”、引证商标四“PARAGON”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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