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23251号“树学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13号
申请人因第19623251号“树学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自己独特的识别功能,并没有缺乏显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树学风”,该文字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教育;家教服务”等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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