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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0727号“鹏城驾校Pengcheng Driving Tra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3 13:23:46    0670网络整理    2739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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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0727号“鹏城驾校Pengcheng

Driving Train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88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540727号“鹏城驾校Pengcheng Driving Train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599816号“巩乃斯大草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72242号“JTQ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照片;申请商标在宣传单页、工作服、名片、培训车辆上的使用;员工培训照片;申请人年会照片;员工活动照片;广告截图。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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