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42780号“Clouuk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869号
申请人因第20742780号“Clouu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中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231090号“克洛仕 CLOUU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而将申请商标部分驳回的结果不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Clouuks”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英文“CLOUUKS”均由多个英文字母构成,在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仅字母书写方式存在差异,且均无消费者能够普遍认知的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生茂
孙建新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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