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307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47号
申请人因第208530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408045号“帝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行业属性截然不同,相关公众可以将其明确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统一通信(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2、申请人提供的设计合同、“统一通信企业视觉识别系统手册”、“钉铛品牌视觉识别系统手册”及对应发票;3、申请人签署的服务协议、展会图片以及对应发票;4、申请人与北京视点映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钉铛手机APP视频修改合同》及发票;5、钉铛APP宣传视频;6、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传播服务合同书;7、申请人媒体报道、宣传册以及宣传手绘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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