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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98623号“韦奇新华国际教育集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3 12:19:38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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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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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98623号“韦奇新华国际教育集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762号

   

  

申请人:射阳县新华电脑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8623号“韦奇新华国际教育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以校徽形式展现,与企业服务紧密相连,造型独特且易于识别,完全能够发挥商标的区分性和识别性作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一直和“新华教育(新华教育培训)会计电脑培训专家”结合使用,本案申请商标仅仅作为辅助性图案,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宣传材料;2、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奖牌照片;3、申请商标使用的销售发票及收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企业名称“韦奇新华国际教育集团”,与本案申请人“射阳县新华电脑培训中心”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水平等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龙侠
孙明娟
徐金艳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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