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42156号“卡诗米•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3 1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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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542156号“卡诗米•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195号
申请人因第20542156号“卡诗米•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8482295号“卡诗米娅 CASEME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该商标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7年11月24日在引证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决定该商标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鞋;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段晓梅
韩蓄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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