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3485号“晓网科技CELLS-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4: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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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93485号“晓网科技CELLS-NE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69号
申请人因第20793485号“晓网科技CELLS-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48062号“CELLN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58365号“细胞好物 CE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的设计思路及具体说明打印件。2.印有申请商标的文件夹、申请人宣传资料手袋及申请人公司招牌照片复印件。3.申请人公司产品手册。4.申请人官网截图及阿里巴巴店铺截图。5.申请人第13617925号、11686452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注册期满一年未续展已失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李晶
林丽娟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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