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684557号“M.Z 梅子的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4: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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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684557号“M.Z 梅子的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491号
申请人因第19684557号“M.Z 梅子的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梅子的店”和“M.Z”组成,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231871号“M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7943837号“MZ JINJIANDAO 马洲金剪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显著识别部分的汉字不同,整体尚可区分,相关公众通常应不会将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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