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857211号“盘古天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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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57211号“盘古天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07号
申请人因第20857211号“盘古天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626966号“盘古天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且在先已有诸多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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