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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9316号“你是我的虚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4-11 13:05:29
0670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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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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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69316号“你是我的虚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690号

   

  

申请人:广州辐伦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69316号“你是我的虚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创作的文学作品《你是我的虚荣》知名度的延伸,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二、申请商标源于文学作品名称,该文字不具有贬义,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及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指向性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蒲荔子身份证、百度百科信息及相关新闻报道资料;2、《你是我的虚荣》百度搜索资料、签售现场照片、新闻报道、书评资料;3、《你是我的虚荣》民宿照片、百度搜索页面及网络相关信息资料;4、法院判决;5、其他商标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由文字“你是我的虚荣”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爽
刘浩
刘辰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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