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6409号“HARD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2: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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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86409号“HARD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76号
申请人因第20686409号“HARD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4008270号“HARDY HAR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中文名称是咖谛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汉字“咖谛”为申请商标中对应的中文名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中文名称中的“哈迪哈迪”也是与引证商标对应的中文名称,故两个商标所代表的中文名称含义和发音均不相同。三、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HARDY”构成,该英文与引证商标英文“HARDY HARDY”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印象难以区分,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茶馆” 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茶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同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否以其企业字号所对应的英文作为申请商标名称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爽
刘浩
刘辰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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