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6835号“CROPLIF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11 12: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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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26835号“CROPLIF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576号
申请人因第20626835号“CROPLIF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局引证的第1492138号“翠康Croplif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与申请商标共存的协议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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