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1218号“考拉优家 KOALA UHOME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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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1218号“考拉优家 KOALA
UHOME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17号
申请人因第21011218号“考拉优家 KOALA UHOME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25578号“考拉之家”商标(以下引证商标一)和第9586752号“美味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宣传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考拉优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容易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赵辉
刘洲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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