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52182号“U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9: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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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52182号“U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073号
申请人因第19352182号“U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014712号“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有第6568667号等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为其系列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行业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其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程绘图”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王珊
汤茜
张娜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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