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33751号“金康普营养JKP Nutr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9 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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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733751号“金康普营养JKP Nutrit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364号
申请人因第20733751号“金康普营养JKP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89190号“康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10007号“康普.Kangp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137909号“圆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类似商标档案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金康普营养”、英文字母“JKP Nutrition”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三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识别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张世莉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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