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85715号“Compan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9 12: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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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985715号“Compan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51号
申请人因第18985715号“Compan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与第5415722号“家之侣families'COMPAN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生茂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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