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89204号“WD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9:07:35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720
关于第20689204号“WD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37号
申请人因第20689204号“WD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37880号“WD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66841号“联美国际HK LIANMEII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40764号“大脑袋DA NAO 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特征及整体构成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部分“WDM”与引证商标一“WDM”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美容服务之外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美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张世莉
田益民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