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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0529号“TRICOR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18-02-25 09: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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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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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40529号“TRICOR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188号

   

  

申请人:三角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0529号“TRICOR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92697号“TRIC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用晶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微处理机、集成电路芯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龙侠
孙明娟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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