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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416482号“MILTIN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529号
申请人:爱德维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文成县富民农副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4日对第12416482号“MILTI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748901号“MILK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摹仿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
1、申请人及其公司简介;
2、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媒体代理协议、使用计划及广告费发票;
3、申请人关联公司产品广告费声明、广告排期表;
4、申请人广告截图、照片;
5、申请人杂志、车身广告、电梯广告照片及信息;
6、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证明;
7、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销售合同及发票;
8、产品专柜照片;
9、经销协议书;
10、申请人审计报告、财务数据、产品销量情况;
11、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
申请人于2013年4月1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酱、酸奶、奶酪、奶油(奶制品)、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16年9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518期《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由
申请人于2003年10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酸奶、肉等商品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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