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11425号“农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17号
申请人因第20711425号“农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38056号“天下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农天下”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天下农”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苗
乔向辉
刘盈盈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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