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064549号“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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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064549号“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448号
申请人因第20064549号“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470276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册复印件;申请人简介及系统介绍复印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部分销售合同、合作协议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H”和符号“+”构成,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汤茜
王珊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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