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244462号“Rediscovly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883号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8日对第13244462号“Rediscovl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及其鞋服类产品在国内外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其第905213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2014925号“红蜻蜓 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0827号“红蜻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6728号“红蜻蜓 HONGQING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以及第40667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三、被申请人大量摹仿申请人及国内的知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以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中国皮革工业协会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的纳税证明、红蜻蜓集团及其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书;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产品知名度的电视广告截图、报纸、期刊、网络宣传材料、广告宣传审计报告、专卖店图片、广告合同资料;
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
4、(2003)温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商评字[2008]第00763号《关于第1734129号“红蜻蜓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5、申请人第3166179号、第4066733号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书;
6、(2011)知行字第37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7、用于证明申请人商标受到保护的民事调解书、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显著性极强,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并无抄袭、摹仿引证商标的故意,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我委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