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36778号“提拉米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4: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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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636778号“提拉米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2124号
申请人因第20636778号“提拉米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849002号“提拉米 TLAM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37638号“提拉米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25633号“提拉米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提拉米兔”文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标识之一的“提拉米”文字、引证商标二、三“提拉米苏”文字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5类空气清新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洗衣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倩
王继连
王钒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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