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357062号“rainb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8: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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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57062号“rainb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277号
申请人因第19357062号“rainb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第3类“洁肤乳液;洗面奶;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放弃商品后,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第6885354号“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20481号“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30802号“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792785号“RAINBOW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16753号“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479781号“彩虹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1972号“彩虹香皂 重庆香皂厂CAIHONG XIANG ZAO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其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放弃在“洁肤乳液;洗面奶;清洁制剂;芳香精油;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商标局在前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的复审商品为“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增白霜”。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已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四、五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增白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去污剂;牙膏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成套化妆品;化妆品;增白霜”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除臭剂;香皂”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整体易被识别为“rainbow”,其含义为“彩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分别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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