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055398号“BOX 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3: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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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055398号“BOX SH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21号
申请人因第18055398号“BOX 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006906号“打包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01299号“box ONE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21562号“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3344号决定撤销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在广告、广告代理、广告设计、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BOX SHOP+”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box”文字相比较,均含“BOX”文字,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中“BOX”含义为“盒”,其与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盒”文字含义相同。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以外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刘影
王继连
陈亮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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