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204376号“ASHLEY Pure
Quality Lamb Lam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3784号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04376号“ASHLEY Pure Quality Lamb La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2542号“laura ash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00785号“ASHLEY Steak&Sal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要素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分别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和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然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鲜肉;冻肉;冷冻肉;干制的肉;浓肉汁;肉冻和香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或指定使用的“肉汁和肉冻;肉”等商品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区分不明显,已分别构成了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鲜肉;冻肉;冷冻肉;干制的肉;浓肉汁;肉冻和香肠”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杨磊
赵虹娟
徐 苗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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