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18598号“豆伴剧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2: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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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18598号“豆伴剧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58号
申请人因第21018598号“豆伴剧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在我委审理期间,经商标局核准,申请人名义由马斯公司变更为玛氏公司。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豆伴剧m”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86336号“铭华缘m及图”商标、第12960432号“闽双m及图”商标、第14754325号“蜜缘山庄m及图”商标、第14030855号“m及图”商标、第1606958号“明绣m及图”、第5545335号“陌莹m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合议组成员:刘影
王继连
陈亮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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