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46978号“Kid2Go奇特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8: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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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946978号“Kid2Go奇特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626号
申请人因第20946978号“Kid2Go奇特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437901号“奇高KE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显著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奇特高”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奇高”仅一个汉字之差,且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所包含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相近。两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张博慈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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