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34705号“H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2-25 08:40:00
- 0670网络整理 原创
- 2682
关于第20934705号“HZ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624号
申请人因第20934705号“H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078236号“H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95597号“H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立体化设计的字母“HZ”,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张博慈
2017年12月29日
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更多商标注册,商标查询,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相关信息及行业新闻,请搜索零六柒零,零六柒零为您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如果您需要帮助,请联系客服电话0371-61875283及在线QQ 602015864,我们会为您提供耐心的解答。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