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028145号“乡蔬瞬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8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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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028145号“乡蔬瞬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654号
申请人因第21028145号“乡蔬瞬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于申请人商号,为申请人独创,整个商标表达了申请人将蔬菜从田间直接送到客户餐桌上,来品味乡间的独特味道,故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乡蔬瞬递”易使消费者理解为乡间蔬菜快递,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上,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方式、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标志,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王钒
王继连
刘影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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