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59064号“wedo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5: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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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59064号“wedoba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44号
申请人因第19859064号“wedo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20675号“纬度W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25194号“WE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873408号“微度联合创业社WE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978826号“WED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wedobank”其与各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均比较接近,且外文无固定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保险信息、银行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文字部分为“wedobank”,其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主体、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尤丽丽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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