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109644号“丰润生活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2018-04-07 15: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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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09644号“丰润生活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1942号
申请人因第19109644号“丰润生活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03371号“润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11220号“润丰WIN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23572号“潤豊Win Fir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23572号“丰生活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丰润生活网”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尤丽丽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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