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295037号“NATUCAR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 2018-02-24 15: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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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295037号“NATUCARE”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69584号
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对第17295037号“NATU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特百惠品牌公司是世界知名跨国公司之一,本案申请人特百惠产品有限公司和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均是其子公司,为关联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88486号“NATUR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8736266号“NATUR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NATURCARE”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其注册使用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3、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破坏市场秩序。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相关商标档案;
3、百度百科及相关网站关于香精油的介绍;
4、申请人产品介绍、产品照片等相关材料;
5、申请人相关销货清单及发票等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范围内,所有人均为特百惠产品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1、争议商标“NATUCARE”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NATURCARE”商标相比较,均为纯外文字母组合商标,且争议商标的字母组合仅比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组合少了一个字母,上述字母组合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已经适应《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委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申琼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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